【《民法典》之:借款利息新规】
2020-07-20
       借贷是最古老、最常见的民间活动,当然也是最为高发的民事纠纷类型,其中绝大多数是因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约定不明所致,因利息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这显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好在《民法典》在总结过去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借款利息问题进行了的廓清。特别是对“没有约定利息”和“利息约定不明确”两种情况进行了区分对待。
       1、《民法典》第680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该款表明,对于未约定利息的,《民法典》一改过去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再区分借贷双方的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区分出借人是否为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均视为没有利息。
       2、虽约定利息,但利息约定不明的,则要区分借款合同的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依然视为没有利息。若一方或者双方为单位,如果利息约定不明,允许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的,则由法官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可见《民法典》对单位是格外的“眷顾”。这见于《民法典》第680条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总结起来,如果双方是自然人,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对利息约定不明,都视为没有利息。
       为此,明门律师特此提醒:作为出借人的一方,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如果本意是要收利息的,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包括利率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引致争议,引发不快。
【《民法典》之:借款利息新规】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07-20
       借贷是最古老、最常见的民间活动,当然也是最为高发的民事纠纷类型,其中绝大多数是因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约定不明所致,因利息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这显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好在《民法典》在总结过去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借款利息问题进行了的廓清。特别是对“没有约定利息”和“利息约定不明确”两种情况进行了区分对待。
       1、《民法典》第680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该款表明,对于未约定利息的,《民法典》一改过去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再区分借贷双方的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区分出借人是否为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均视为没有利息。
       2、虽约定利息,但利息约定不明的,则要区分借款合同的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依然视为没有利息。若一方或者双方为单位,如果利息约定不明,允许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的,则由法官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可见《民法典》对单位是格外的“眷顾”。这见于《民法典》第680条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总结起来,如果双方是自然人,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对利息约定不明,都视为没有利息。
       为此,明门律师特此提醒:作为出借人的一方,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如果本意是要收利息的,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包括利率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引致争议,引发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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