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自甘风险”原则】
2020-07-22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人们对精神方面的追求也日益丰富多彩。因此,文体活动在现代人的生活中已扮演了重要角色。文体活动中往往伴随着一定风险,对于这类依据常识或日常经验法则,已经明知或可以预见可能会出现危险结果,而自愿冒险的行为,就是我们常说的“自甘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古代的比武、决斗双方签订的“生死文书”就是最原始的自甘风险条款。当然这种生死文书放到现在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被法律认可。
       在现代的体育比赛中,身体不同程度的受伤是常有的事,伤者及其近亲属动辄起诉主办方和其他参加者要求赔偿、补偿。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案件的处理方法,基层法院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参加者均有过错,其他参加者应向受害人予以赔偿,但可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二是认为,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结果无过错,无需赔偿,但根据公平原则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这类案例往往在二审法院得到纠正,认为如果其他参加者无过错,则无需赔偿。由此可见截至目前为止的司法实践对自甘风险的原则是认可的,只是欠缺立法层面的支持。
       如今《民法典》第1176条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就是说,对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只要行为人不是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行为,以及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一些由于不小心的肢体接触或者是其他可以预料到的伤害导致他人受伤,受害者都不能要求赔偿。
     “自甘风险”原则无疑是对民法“公平原则”的限制。在文体活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伤者为大”、“死者为大”、“谁弱谁有理”等歪理严重制约了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自甘风险原则可以有力地保护体育活动举办方或者参与方免受讼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参与活动。
【《民法典》之:“自甘风险”原则】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07-22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人们对精神方面的追求也日益丰富多彩。因此,文体活动在现代人的生活中已扮演了重要角色。文体活动中往往伴随着一定风险,对于这类依据常识或日常经验法则,已经明知或可以预见可能会出现危险结果,而自愿冒险的行为,就是我们常说的“自甘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古代的比武、决斗双方签订的“生死文书”就是最原始的自甘风险条款。当然这种生死文书放到现在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被法律认可。
       在现代的体育比赛中,身体不同程度的受伤是常有的事,伤者及其近亲属动辄起诉主办方和其他参加者要求赔偿、补偿。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案件的处理方法,基层法院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参加者均有过错,其他参加者应向受害人予以赔偿,但可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二是认为,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结果无过错,无需赔偿,但根据公平原则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这类案例往往在二审法院得到纠正,认为如果其他参加者无过错,则无需赔偿。由此可见截至目前为止的司法实践对自甘风险的原则是认可的,只是欠缺立法层面的支持。
       如今《民法典》第1176条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就是说,对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只要行为人不是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行为,以及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一些由于不小心的肢体接触或者是其他可以预料到的伤害导致他人受伤,受害者都不能要求赔偿。
     “自甘风险”原则无疑是对民法“公平原则”的限制。在文体活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伤者为大”、“死者为大”、“谁弱谁有理”等歪理严重制约了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自甘风险原则可以有力地保护体育活动举办方或者参与方免受讼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参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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