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混合担保责任顺序】
2020-07-24
       在经济活动中,债务人通常会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混合担保:既有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等,简称物保),同时又有人的担保(保证,简称人保)。
实践中混合担保有以下三种情形:
       1、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第三人提供的物保;
       2、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第三人提供的人保;
       3、第三人提供物保+其他人提供的人保;
       实践中,当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而主张行使担保权时,各担保人之间难免互相推诿,都想着让别人先“挡子弹”。那么,混合担保中的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究竟应该按照什么顺序,《民法典》综合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的相关内容,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由于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客观上该条规定因为理解的歧义已经引发了一些争论。明门律师认为该条应作如下解读: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该条所称的物的担保包括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只能指第三人的担保,与债务人相并列。
       其次,关于担保责任的顺序,应该为:
       1、 当事人就担保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应当先处置债务人的担保物用于偿还债务,不足部分再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3、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既有第三人提供物保,又有其他人(其实是另外一个“第三人”)提供人保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不同的第三人追偿的顺序。
       4、无论何种情形,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明门律师特别提示:当事人特别是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该就希望达成的合同目的明确地约定担保责任顺序。当然,对于担保人而言,最关键的还是要量力而行,审慎决定为他人担保的事项。
【《民法典》之:混合担保责任顺序】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07-24
       在经济活动中,债务人通常会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混合担保:既有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等,简称物保),同时又有人的担保(保证,简称人保)。
实践中混合担保有以下三种情形:
       1、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第三人提供的物保;
       2、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第三人提供的人保;
       3、第三人提供物保+其他人提供的人保;
       实践中,当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而主张行使担保权时,各担保人之间难免互相推诿,都想着让别人先“挡子弹”。那么,混合担保中的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究竟应该按照什么顺序,《民法典》综合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的相关内容,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由于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客观上该条规定因为理解的歧义已经引发了一些争论。明门律师认为该条应作如下解读: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该条所称的物的担保包括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只能指第三人的担保,与债务人相并列。
       其次,关于担保责任的顺序,应该为:
       1、 当事人就担保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应当先处置债务人的担保物用于偿还债务,不足部分再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3、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既有第三人提供物保,又有其他人(其实是另外一个“第三人”)提供人保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不同的第三人追偿的顺序。
       4、无论何种情形,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明门律师特别提示:当事人特别是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该就希望达成的合同目的明确地约定担保责任顺序。当然,对于担保人而言,最关键的还是要量力而行,审慎决定为他人担保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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