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合同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出于各种商业考量为合同设定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民法典》第158条就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022-03-25

【表见代理何以能适用于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

表见代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因存在某种表面信赖现象,足以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司法实践中依据表见代理规则认定合同成立的情况屡见不鲜。依仲裁法一般原理,仲裁协议的成立强调当事人自愿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合意,因而对于根据表见代理规则认定有效成立的合同,其仲裁条款是否也有效变成为一个富有争议的议题。

2022-03-18

【独董勤勉义务的责任边界在哪里?】

在轰动一时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中,5名独董被判承担5%至10%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单个独董赔偿金额超亿元,从而引发舆论热议。责任大,报酬低,独董已然成为“高危职业”,不少独董纷纷辞职。那么,独董到底还能不能当?

2022-02-15

【非金融机构受让不良债权能否继续计收复利?】

复利俗称“利滚利”。据传爱因斯坦曾说过:“复利是世界第八大奇迹,其威力比原子弹更大”。长期以来,在伊斯兰教教义中,复利甚至利息都被视为罪恶。在当今商业社会,利息作为资本的回报而存在。债权人收取利息天经地义,但收取复利却不一定。例如在我国,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对借款人计收复利,但对于非金融机构借款,暂无明文规定允许债权人计收复利。由此引发对于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之后能否计收复利的争议。

2022-01-20

【所有权保留,真的能保住所有权吗?】

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往往会要求在货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受人还没有付清款项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属出卖人。这就是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以前,出卖人对标的物仍然保留所有权,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就不发生;条件成就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就发生了。这有别于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的一般规定,此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附上了支付全部买卖价款这一停止条件。所有权保留的目的是为了使在买受人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情形下又担保出卖人债权的实现,因此,所有权保留也被认为是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那么出卖人真的能依赖所有权保留而保住标的物的所有权吗?

2022-01-11

【微信小程序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吗?】

现下的网络空间呈现很高的交互性,网络用户从原来单一的信息接受者属性转变为信息创造者、信息分享传播者。而网络平台的信息输入也不再仅依赖平台本身,这在社交软件上显得尤为明显。当信息交互越发频繁,要保障人人创造的活跃度,那么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必不可少,其中平台的责任重大。然而每天都有庞大的信息产生,平台无法做到一一审查,只能依据“避风港原则”达成免责。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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